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是指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申报等工作事项,第六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集中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编制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计划,(五)做好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推荐工作,从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名单中合理确定实施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单位的遴选、确定与管理办法,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方案设计,第十三条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第二十条实施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向财政部门或者采用集中建设的国有企业申请拨付不超过集中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扣除土地相关费用)10%的启动资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考核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