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区政府批准的投资计划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明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程设计方案、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招投标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建设方式、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筑与结构、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工期、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第十五条根据本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的项目,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七条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项目单位应严格依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内容及概算总投资限额进行施工图设计,由项目单位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线将项目招标信息、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资料等推送至项目行政监督、审批、核准部门审核后进入招投标程序,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报请区发改局组织综合竣工验收,(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