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各部门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市海洋发展部门是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配合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单位根据市海洋发展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其中申报单位获得资助资金比例不低于50%,第九条示范项目的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按照市海洋发展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负责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和验收材料、签订项目合同、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监督指导协作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第十条市海洋发展部门对申报项目组织开展材料受理、预算审查、项目评审等工作,市海洋发展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第十二条市海洋发展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在建项目是否逾期未验收等情况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向市海洋发展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述(含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实施过程总结、申报单位与协作单位分工协作情况(适用于联合申报项目)、创新示范效果以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实际完成投资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费用)、团队成员实际配置情况等,市海洋发展部门结合项目验收、公示等情况,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市海洋发展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第二十六条市海洋发展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评审、审计、验收等环节以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