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东区街道红十字会(以下简称“东区街道红十字会”)参与东区街道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工作,第四条东区街道红十字会遵循人道主义宗旨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二)东区街道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项目,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条东区街道户籍人员,(三)未同时申请民政局临时救助金的困难人群,第十一条申请与受理(一)申请申请者可通过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向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申请救助需提供如下资料:1.填写《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救助金申请及审批表》,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接到申请后,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一)因病首次申请者应提供近一年的医疗费用收据,非首次申请者提供上次救助后的医疗费用收据,视实际困难程度救助50—200元(申请周期:两次申请间隔不少于三个月),第十三条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三)东区街道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项目,东区街道红十字会负责对救助对象救助的情况进行核查,第十八条东区街道红十字会经办人员在对救助金管理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