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二、补助对象:县农业农村局,三、补助内容:主要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应急管理、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动物防疫装备等,防范发生区域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四、补助标准:项目资金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需要,招标采购动物防疫物资、实验试剂及仪器、监督管理及技术提升等进行资金支付,五、申报程序:补助是福建省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县农业农村局要结合当地疫病防控实际情况,按要求完成资金支出,咨询电话:0593-5622542监督电话:0593-5622372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