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申报实施主体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本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项目类补助范围为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设施设备、农业科技应用,给予生产厂房、养殖(加工)设施设备和环保设施设备等投入30%的补助,给予生产厂房、养殖(加工)设施设备和环保设施设备等投入40%的补助,给予生产厂房、养殖(加工)设施设备和环保设施设备等投入40%的补助,给予基础设施、生产设施设备、休闲观光设施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单个主体每年补助不超过2万元,单个主体每年补助不超过4万元,单个主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农产品首次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农业主体5万元、8万元的补助,对农产品连续认证绿色食品4年的给予农业主体8万元的补助,对农产品连续认证有机食品4年的给予农业主体10万元的补助,(十)扶持设施农业1.标准农业大棚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