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政府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自愿协商确定,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的审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一)送审的公函,合同谈判、协商材料,(七)合同审查部门(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对提交的审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待相关事由完成后重新开始审查:(一)需要补充报送材料的;(二)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三)需要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四)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五)需要另行磋商或谈判的;(六)需要中止审查的其他情形,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七)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