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提高我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是丽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第三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对象是在参与科技计划组织管理和实施中存在失信或科研不端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记录和评价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中的信用情况,第七条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计划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对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信用情况,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科技计划信用信息,第十一条科技计划信用信息包括责任主体的基础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基本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参与科技计划的相关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中的科研不端行为以及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及相关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全过程履行工作职责和承诺义务、遵守规章制度、奉行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第十二条参与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法人和机构责任主体,第十五条相关责任主体对市科技局认定的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和相关处理有异议的,(三)一年内有2个及以上相关责任主体被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的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