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各训练参赛单位的体育、教育、残疾人行政主管部门为申报激励资金的审查单位,禅城区各训练参赛单位是奖励资金的申报、使用和发放单位,第二章奖励标准和办法第六条奖励内容(一)运动员(领跑和领骑员):包括名次奖和破(超)纪录奖,1.运动员体育竞赛名次奖奖励:按该运动员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比赛成绩与名次奖及破(超)纪录奖对应的奖金标准数给予奖励,运动员获得非奥运项目体育竞赛奖励名次的奖金按表一标准执行,获得奥运项目体育竞赛奖励名次的奖金按表二标准执行,其中球队运动员体育竞赛奖金按竞赛规程、成绩册规定的参赛运动员人数乘以所获得体育竞赛名次奖的奖金标准数给予奖励,教练组体育竞赛奖金按所属球队运动员获得体育竞赛奖金总数给予奖励,4.田径、游泳、击剑、乒乓球、龙狮等单项两人及以上项目奖励:按竞赛规程、成绩册规定的参赛运动员人数乘以所获得体育竞赛名次奖的奖金标准数,教练员体育竞赛奖金直接奖励给教练组,教练员体育竞赛奖金奖励给项目教练组,其中:运动员名次体育竞赛奖金按表一标准执行,教练组按所属项目运动员获得体育竞赛奖金总数的60%给予奖励,(七)本办法所称的教练员是指经禅城区体育、教育、残疾人行政主管部门选聘组队培养、输送运动员或带队参赛的教练,第十二条奖励资金每年计发1次,由获得体育竞赛成绩的运动员(队)的所在训练参赛单位以公文形式将申报材料报所属体育、教育、残疾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