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管理、处置、监督等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民主监督,对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的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经营与处置方案报镇(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查,镇(街)服务平台管理机构依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查后的经营与处置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工程建设和投资项目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应参照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执行,(一)年集体收入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一次性支付5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实施,(二)年集体收入在10-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一次性支付1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实施,(三)年集体收入在20-50万元(含2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一次性支付15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实施,(四)年集体收入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一次性支付2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实施,镇(街)服务平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经营处置、工程项目建设都应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