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首次被列为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当月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发放补助,参保登记不在该县(市、区)的企业应由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对2021年度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条件但未申领的参保失业人员、已申领但未满六个月失业补助金和三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的参保失业人员及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通告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适用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