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零工市场、职业培训机构从事就业服务的机构:为进一步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就业服务质效、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就业服务质量标杆机构评定工作的通知》(滨人社字〔2022〕60号)、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报送县级就业服务质量标杆机构相关材料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就业服务质量区级标杆机构评选认定工作,通过评选认定就业服务质量标杆机构,二、评选认定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零工市场、职业培训机构等从事就业服务的机构,三、评选认定名额评选认定就业服务质量区级标杆机构4家,就业服务质量区级标杆机构评选认定重点向基层倾斜,四、评选认定条件(一)就业服务质量标杆机构评选认定基本条件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二)区级标杆机构评选认定条件须符合就业服务质量标杆机构评选认定基本条件,五、评选认定程序就业服务质量区级标杆机构按以下流程评选认定:1.申报,按照区级标杆机构评选认定标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联合发文公布评选认定结果,区级标杆机构出现申报材料虚假失实、机构注销、发生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就业服务工作被证实达不到标准以及产生其他应当撤销评选认定的情形,六、有关要求评选认定就业服务质量区级标杆机构是实施就业服务质量提升工程的重要举措,请各服务机构于1月10日前将就业服务质量区级标杆机构评选认定申报表报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