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12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现就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适用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经办机构根据大龄领金人员身份证信息、档案记载信息(有档案信息的,符合条件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可通过网办系统或到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含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4年12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文件下载:鲁人社字【2024】123号.docx鲁人社字【2024】12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