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植树情况登记造册,各单位应当按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义务植树登记卡,并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和组织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第十二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基地,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参加义务植树和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技术指导,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在第二年补种或者按其他形式完成任务,由林权单位或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全民义务植树尽责证书或国土绿化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