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在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列入支持的项目,并且是以中央财政资金支出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第三条项目承办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归属项目承办单位,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四条各项目责任单位要指导督促项目责任主体制定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保护制度,对以中央财政资金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造册登记,第五条各项目责任单位要指导督促项目责任主体每年进行1次固定资产盘点对账,第六条各项目责任主体不得私自拆除、损毁、转移、转让、出售固定资产,如有发现项目责任主体私自拆除、损毁、转移、转让、出售固定资产,如确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项目固定资产损毁,第三章附则本办法由陆河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13日起施行,陆河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领导小组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