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订了《宜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宜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5年1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宜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第三条宜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宜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单位积极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第五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企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县(市、区)工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驻市省管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驻市省管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可将复核材料直接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企业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企业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附件:宜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单位名称(盖章):申请类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中心名称:所属县市区:填报日期:年月日宜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制填表须知1.填写本申请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