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和举报渠道的公告为进一步畅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投诉举报渠道,现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和举报渠道公布如下:一、举报范围(一)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纳入奖励范围: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纳入奖励范围: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不纳入奖励范围:1、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纪行为的,2、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4、举报事项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5、不属于本细则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