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计量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计量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省计量中心的规划、申请、批筹、筹建、验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计量中心的规划、批筹、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省计量中心的申报筹建、申请验收、运行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四)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与所申报领域计量检定、校准、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第十条筹建省计量中心应当按照以下途径申报:(一)省市场监管局直属单位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申报,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第十三条申报筹建省计量中心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筹建推荐文件,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技术专家对相关技术基础、建设方案等现场考查论证,筹建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第十六条申请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建立与省计量中心运行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二)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书》所确定的项目建设任务,按照申报程序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现场验收,第二十条省计量中心出具的计量检定、校准、检测报告应包含法人单位信息并加盖法人单位检定、校准、检测专用章或法人单位公章,省市场监管局应撤销其省计量中心授权名称:(一)所在的法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