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五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供水和维护管理工作,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编制城市消防专项规划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城市供水等专项规划时,第七条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市政消火栓功能测试,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以及分布情况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企业,第八条已建城市道路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或者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市政消火栓补建或者技术改造计划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审批部门在批准该项目时应当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企业,第十二条供水企业在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管理人,并于每年12月前报送至消防救援机构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一)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停用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三)影响消防救援机构灭火救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