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认真贯彻执行,主要包括:(一)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及其配套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劳动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社会事业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的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确需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并按照程序及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代建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二)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二)与参建单位、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评价结果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原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