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省级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省级工法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企业级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企业级工法)管理制度,第九条省级工法可以由一家建筑业企业独立申报,第十一条申报省级工法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已公布为市级工程建设工法或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第十二条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表(附件),第十三条省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第十四条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专家库中选取,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评审标准,专业组审查专家不得评审本单位及利益相关单位申报的工法,第十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通过评审的省级工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