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和资金管理工作,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经企业申报、县区级初审、市级评审、公示等程序后正式入库管理并给予中央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经评审认定符合项目资金支持范围的投资额,第二章项目支持方向第四条试点项目支持以下五个方向:(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第五条试点项目不支持以下四个方向:(一)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无关的项目,第三章资金支持标准第六条试点资金支持标准:(一)对完善市级流通保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体系建设项目,第七条支持方式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试点资金支持,(四)对未通过评审但符合试点项目申报方向及补助范畴的项目,会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在库的试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第七章资金绩效管理第十九条试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项目申报单位要配合做好试点项目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的总结,第八章职责分工第二十二条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由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二)市财政局1.负责试点资金的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