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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彭泽县人民政府 | 2024-04-30
各乡(场、区)镇农办: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步伐,深入推进示范行动,抓好示范创建,现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2024年省级示范社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本次省级示范社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赣农规字〔2020〕5号)中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应是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或市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2.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申报主体须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备案,并依托大数据平台合规宝小程序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在省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中,合格率达到98%以上,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运行2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且通过合作社对公账号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合作社固定资产在8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6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400万元以上,5.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和成员账户健全,盈余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二、申报指标根据2023年省级示范社监测结果,市农业农村局下达我县2024年省级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额10个,三、申报程序按照《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有关程序执行,依托“江西省农民合作社监管及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逐级提交省级评定,申报主体于5月12日前,向县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省级农民合作社申报书》(附件1,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不需提供),填写《省级农民合作社推荐表》或《省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推荐表》(附件2或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地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对申报主体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以及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部门意见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于5月20日前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附推荐汇总表(附件4、5),并在系统上传PDF版材料(合作社申报主体上传附件1和2,用水合作组织申报主体上传附件3),各乡(场、区)镇农办要高度重视省级示范社申报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依照申报程序,对申报单位填报的基础材料认真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相关材料,各乡(场、区)镇农办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申报工作,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附件:1.省级农民合作社申报书2.省级农民合作社推荐表3.省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推荐表4.省级农民合作社推荐名单汇总表5.省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推荐名单汇总表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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