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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泾县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 | 2024-12-26
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泾县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泾政秘〔2024〕27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应设置门楼牌,门楼牌顺序号必须用阿拉伯数字表述,第十三条地下建筑物及建筑物群体门楼牌号编制规则:(一)地面有相连建筑物的,统一使用地面上的建筑物门楼牌号,在其所沿路、街、巷或所在区域内按照导向清晰的规则编排门楼牌号,按顺序编排门楼牌号,第十六条新建建筑物门楼牌的编号,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在房屋使用前向建筑物所在地乡镇公安派出所申请安装门楼牌,并向申请人出具《门楼牌号通知书》,于30日内完成门楼牌的制作安装,第二十条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爱护门楼牌,建筑物所有人应到建筑物所在地乡镇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所在地乡镇公安派出所应在新命名道路、更名道路路牌设置后及时完成门楼牌的编制、变更,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向建筑物所在地乡镇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加强门楼牌的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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