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我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第五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遵循保护为主、全面登记、合理利用、动态监控、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文物资源资产登记、核算、保管保护、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登录和清查、核算、保管保护与利用、信息化、资产报告等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具体管理工作,全面完整地反映文物资源资产财务信息,第四章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第二十三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接收、登记、认定或鉴定、编目、档案、安全检查等保管保护制度,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库房管理、修复、复制等保护制度,按照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高文物资源资产利用效率,第三十三条文物管理收藏单位可以进一步探索文物资源开发与利用内容,通过开发利用收入弥补文物资源管理保护经费,保证文物资源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三)文物资源资产取得、保管保护、研究利用和收入情况,(三)文物资源资产保管保护和研究利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