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国际品牌、澳门品牌、本土品牌在合作区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且营业面积在两百平方米以上(含),是指营业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合作区及珠海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但同一经营主体在合作区经营多个营业面积在一万(含)平方米以上商业综合体的,给予经营主体一百万元扶持奖励,对商业综合体的经营主体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场内在合作区注册独立法人商户(企业)纳统数量在二十五家(含)至五十家(不含)的,每个申请主体在本办法实施期内每年最多可以申请两次本条规定的奖励,每个申请主体在本办法实施期内每年最多可以申请两次本条规定的奖励,分别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十万元、二十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在本办法实施期内依据本款可获得的奖励累计不超过五十万元,第十一条知名零售消费品牌引进支持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对在合作区开设合作区首店、旗舰店的知名零售消费品牌企业,(二)对合作区知名零售消费品牌引进与运营予以支持,对成功引进“澳门特色老店”“澳门特色店”“商汇馆”品牌店数量累计在十家以上(含)且合计营业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含)的商业设施经营主体或者街区经营主体,在本办法实施期内按照每人两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在本办法实施期内最高奖励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