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第八条承担区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第二章收购第十二条区级储备粮的收购计划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下达给承储企业,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农发行市分行营业部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第十七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区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需及时报告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与其签订承储合同,第四十条区财政部门、农发行市分行营业部分别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利息费用补贴使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区级储备粮价格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二)确定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区级储备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