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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4-04-10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范围的创业培训活动,第五条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纳入本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要按规定退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一)不再符合第四条创业培训机构申请条件的,(二)存在以联合办学、培训合作等名义违规转包培训的,(四)其他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的,创业培训由低到高分为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2个层级,创业意识培训(A类)、创办企业培训(B类)、网络创业培训(C类)3个类别,第八条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对应创业培训相应层级和类别自主选择或开发创业培训项目(教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创业培训的层级类别对全省各类创业培训项目(教程)进行编码,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过程监管的相关规定要求,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8号)相关要求发放合格证书,依据创业培训层级、类别、培训课时等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对劳动者先参加高层级培训,后参加低层级培训的,且不得重复参加同类别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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