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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鹤峰县支持乡村民宿发展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鹤峰县人民政府 | 2024-12-05
现对《鹤峰县支持乡村民宿发展的八条措施》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并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民宿经营主体,民宿经营主体贷款须经县民宿办、银行机构审核通过后再发放,贷款到期偿还后按贷款执行利率的50%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贴息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银行机构)”修改为:“加大对民宿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旅局、各银行机构)”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峰县支持乡村民宿发展的八条措施〉的通知》(鹤政办发〔2024〕15号,修改后的《鹤峰县支持乡村民宿发展的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见附件),附件:鹤峰县支持乡村民宿发展的八条措施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2月5日附件鹤峰县支持乡村民宿发展的八条措施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步伐,各乡镇)三、支持乡村民宿特色发展4.支持民宿经营主体围绕特色文化、特色产业、非遗项目等打造主题民宿,按照每个民宿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按照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各乡镇)5.支持民宿经营主体建设艺术家工作室,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各乡镇)四、加强金融支持民宿行业发展6.加大对民宿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旅局、各银行机构)五、加强乡村民宿人才引育7.每年安排民宿协会活动经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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