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合作区、高新区建设局,应按照《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变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我局提交资质证书延续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二、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继续按照《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变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开展资质延续核对原件、初审工作,三、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未依法申请资质延续的市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对其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注销后再次申请同类别资质的,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规定执行,附件: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变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联系电话:6123150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