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未为王欣欣按时足额缴纳2013年4月至2021年12月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为王欣欣补缴2013年4月至2021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本金174834.96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肆仟捌佰叁拾肆元玖角陆分)及滞纳金,补缴金额以单位实际缴纳时核算结果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中心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符合法定情形时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我中心可以要求你单位提供担保,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我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你单位价值相当于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010-67227342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5层社保稽核窗口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