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停止实施《江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区市监〔2023)55号)第四条第(三)项中关于将发明专利年度授权数量作为享受奖励条件的有关条款,2024年度符合奖励条件企业按原条款政策在2025年度发放奖励,2025年起符合条件企业停止发放奖励,因贯标政策已提前完成政策引导效果,经研究决定,停止实施第七条第(四)项中关于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的有关条款,2024年度符合奖励条件企业按原条款在2025年度发放奖励,2025年起符合条件企业停止发放奖励,第七条第(四)项中关于每三年通过复评合格的企业给予奖励的有关条款保持不变,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