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在肇庆高新区注册登记及纳税的各类金融服务企业,包括:(一)金融企业分支机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一般涉公募基金)、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销售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县级(含)以上分支机构,(三)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包括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也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二条落户奖励资金对新设立或新迁入肇庆高新区的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一)金融企业分支机构1.对开业1年内本外币贷款累计投放在肇庆高新区超过20亿元(或开业第十二个月末贷款余额超过10亿元)的银行分支机构,2.对证券业、保险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在肇庆高新区设立的地市级分支机构给予奖励60万元,同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等金融企业各在肇庆高新区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参照相应新设情况执行奖励:(1)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在肇庆高新区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新增募集资金(实缴)或基金管理人增资实缴各为2亿元及以上,(2)由外地迁入肇庆高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新增募集资金(实缴)或基金管理人增资实缴各为2亿元及以上,4.在肇庆高新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在中基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单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最高奖励为600万元,(四)地方监管金融机构对肇庆高新区新设注册资本实缴为2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再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区域股权市场、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金融企业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