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制定《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年11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持续平稳经营,达到本办法认定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成长型中小企业或最具成长性中小企业,第三条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报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市辖区注册登记的,(二)申报企业实际经营满三年以上,(三)申报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均不能为负值,(六)申报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纳税额须高于50万元(含),且最近一个年度的纳税额高于100万元(含)的中小企业认定为最具成长性中小企业,第七条当年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首次纳入“小升规”工业和软件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成长型中小企业,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申报具体情况,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名单,由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授予“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称号,第四章认定管理第十二条尚在有效期内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五条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