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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丰台区人民政府 | 2022-05-11
2年内未开展前期工作的,不再列为储备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或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需同步审查必要性、可行性及概算的可行性及合规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实施方案等审批阶段应当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评审,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规划稳定且规划和土地手续齐全的项目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单位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已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单个项目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一)列为储备、尚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可安排不超过区政府投资的5%,(二)已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尚未开工建设项目可安排不超过区政府投资的30%,已拨付资金多于审核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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