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健康局修改起草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精神障碍疾病防治康复救助管理办法(送审稿)》,第十三条城乡精神障碍患者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救助,第十四条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及住院医疗救助,(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疗保障政策执行,第四章救助对象及监护人第十五条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及住院医疗救助对象,(二)困难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救助对象: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三)特别住院医疗救助对象:有严重肇事肇祸行为且没有监护人或者其监护人没有能力监护的精神障碍患者,(二)监护人不配合康复救治救助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的,(三)监护人不愿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署《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治疗知情同意书》或《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救助知情同意书》的,第五章医疗救治第十八条经审核确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精神卫生健康中心(县中医院)和宜昌市优抚医院(宜昌市精神卫生中心)为本县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工作制度和流程,由定点医疗机构通知监护人及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村(居)委会或单位,第二十一条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评估诊断符合出院条件的办理出院手续,第二十三条县民政、残联、人社、卫健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内容,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救治救助资金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