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立成品粮储备的相关要求,指导全市规范成品粮储备管理,市发改委联合相关部门起草了《荆门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四章承储和委托代储第十四条民生粮库作为市级成品粮的承储企业,在市发改委的指导下负责市级成品粮的采购、储存、轮换和管理,由委托代储企业负责成品粮的加工(采购)、储存、轮换、数量、质量等日常管理,第五章资质管理第十六条市级成品粮委托代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核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制度,第十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代储资格:(一)拒绝履行代储代轮换合同(协议),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二十条储存市级成品粮的仓房应符合储粮功能要求,第二十一条市级成品粮须储存在承储企业和委托代储企业主库区,定期对代储企业的成品粮加工(采购)、储存、轮换、数量、质量等日常管理情况开展检查,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建立市级成品粮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每季度承储企业应衔接市发改委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市级成品粮进行随机抽样检验,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成品粮储藏和安全管理要求,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按照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反馈:市发改委于2024年11月10日发布《荆门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