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2月23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第五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下设课题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时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准备,于项目执行期满1年内完成所有工作及程序,项目负责人向项目牵头单位申请开展自评,项目负责人在信息系统填报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应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线对验收评价结论进行确认,项目负责人在信息系统中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需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处(室)在信息系统中完成验收评价流程,项目牵头单位应于30日内(且该项目执行期满不超过1年)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材料报告,第十五条项目验收评价结论通过信息系统短信通知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资格,及时督促、帮助和指导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验收评价,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