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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12-18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分行2024年12月16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第四条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第四章创业担保贷款流程管理第九条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等环节办理,第十二条创业担保贷款审核流程如下:(一)资格认定受理各地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机构在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上统一受理申请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经办银行按贷款相关规定要求,第十四条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第十五条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由经办银行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分行要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监督检查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监管作为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及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等工作,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经办银行要按季度向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分行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附件:1.关于印发《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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