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项目)入驻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4年12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项目)入驻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项目)入驻与退出管理,第二条高新区各园区载体的建设责任主体/管理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园区机构”)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监督指导下,严格把关企业(项目)入驻与退出,第二章入驻基本条件第三条各园区新引进和续期的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目录》要求,第四条以购地自建和租地自建方式入驻高新区的企业(项目),新引进和续期的企业或项目所在单位向园区机构提出申请,园区机构与入驻企业或项目所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第四章退出管理第七条园区机构定期跟踪企业(项目)情况,列入预警范围:(一)经营活动不符合《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目录》要求的,第八条园区机构对企业(项目)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将列入预警范围的企业(项目)上报管委会,(二)对于退出园区的企业(项目),由园区机构与企业或项目所在单位就退出事宜进行协商,《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项目)入驻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厦高管规〔2024〕5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