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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2024-12-16
规范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建设管理,现将《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2024年11月19日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高水平传承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浙政办发〔2024〕22号),规范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建设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传承创新工作室是指由某一历史经典产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主持建设的专业工作室,第四条省经信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建设的指导、申报认定、成效评估和动态管理,鼓励同领域多个主持人联合建设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传承创新主持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某一历史经典产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在省经信厅网站对拟认定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将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变更情况报送省经信厅,每年对各市经信部门报送的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变更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第十条各市经信部门会同本级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部门加强对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的日常检查指导,组织开展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建设成效评估,第十六条各级经信部门会同本级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加强对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附件:1.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申报表.doc2.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建设成效评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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