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开展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以下简称集聚发展区)的认定和管理,第三条集聚发展区的认定和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公开公平、注重实效、择优认定、综合指导、适度支持、定期考核”的原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集聚发展区由其实际运营单位作为申报单位,第五条申报的集聚发展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本市设立的,在整合知识产权服务资源、搭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培育知识产权人才、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具备一定工作能力,第三章申报及认定程序第七条集聚发展区的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1.组织申报,第四章集聚区工作内容第九条经认定的集聚发展区应开展以下工作:1.制订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推动集聚发展区知识产权工作水平提升,向集聚发展区企业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事项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事项,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第五章政策支持第十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认定的集聚发展区给予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有效挖掘和培育高价值专利,推动产业协同创新,第六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认定的集聚发展区进行管理、考核与监督:1.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对已认定的集聚发展区单位进行考核,4.被终止资格的集聚发展区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