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第五条县粮食中心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以下统称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六条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运营管理,第九条县粮食中心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计划,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承储单位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中心负责调出另储,第四章动用第十七条县粮食中心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市农发行建立县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第二十条县粮食中心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承储单位应当按照县粮食中心的安排及时恢复动用的县级储备粮,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和贷款规模由县财政局、县粮食中心、市农发行负责核定,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县粮食中心、市农发行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依法对承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