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拟对2021年印发的《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附件:1.安徽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反馈意见表附件1安徽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第二条省级质检中心是由省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承建,第五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的批准筹建、批准成立和监督管理,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的申报筹建、申请验收、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第二章申报筹建第六条申报筹建省级质检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产业应当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第八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书面请示、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品分类表及相关标准目录、申请机构法人证书和具有省级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或文件、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现有及拟购置设备清单、地方政府支持文件,第三章批准筹建第九条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筹建申报材料的初审、可行性论证、核查和上报,第四章申请验收第十二条省级质检中心一般应在批准筹建后18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第十三条省级质检中心应当于筹建期满前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暂停批准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新的省级质检中心筹建,第十六条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省级质检中心,第五章批准成立第十八条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申请验收材料的初审、核查和上报,申请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一)出现严重质量工作问题或存在严重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行为以及出具超范围检验检测报告、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皖市监办发〔202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