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股份合作公司申请扶持的对外投资项目,(二)指导街道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受理申报的扶持项目,第十二条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将审议通过的扶持项目(含扶持对象名单、扶持事项、扶持金额等)通过罗湖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应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拨付扶持资金,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股份合作公司经营发展,第十五条区审计部门、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街道应落实扶持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九条股份合作公司申请扶持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给予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承担公共配套建设总造价(需经相关部门评审确认)2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二)股份合作公司与市、区国有企业合作开发产业用房项目,(三)股份合作公司与区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的优质实体企业合作开发产业用房项目,每家股份合作公司获得该项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四)股份合作公司投资市、区国有企业成立或管理的创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项目1年以上,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1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每家股份合作公司每年获得该项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第十八条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制定股份合作公司年度考核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