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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 2024-02-2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大米”品牌是苏州市域范围内由被授权主体使用在“大米”产品上的区域公用品牌,(三)只能在获得授权的品牌产品及其包装、销售运营、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有权许可乙方在“大米”产品上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章品牌授权使用的基本内容一、【授权范围】1.甲方授权乙方在“大米”产品上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2.甲方授权乙方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的地域范围:(1)产品的种植及加工所在地均在苏州市域范围内,二、【授权费用】甲方同意无偿将“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授权给乙方使用,三、【授权期限】甲方授权乙方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的期限为叁年,具体约定如下: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转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乙方擅自开发周边产品或其他不相关产品并使用与“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第三章服务与产品质量一、【质量标准】针对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的乙方产品,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样稿或产品包装、包材、物料、宣传品、促销品和周边产品等的相关设计,十二、【维护商誉与合法经营】乙方在实际经营和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的过程中,甲方有权报请苏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乙方的授权使用资格,为《“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合同》签署页]甲方: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附件4“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授权书(证书编号:)授权方: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被授权方:根据《“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合同》,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特此授权在(品种)大米产品上使用“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的系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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