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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 2024-02-08
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美术馆设立、运行管理、收藏研究、展览陈列、社会服务、发展促进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民办美术馆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管理机关,市、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是民办美术馆的业务主管单位,监督民办美术馆遵守业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民办美术馆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第六条市、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民办美术馆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鼓励民办美术馆参加市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等级评估认定,第十二条民办美术馆变更登记事项的,第十三条民办美术馆的藏品管理参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民办美术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第十五条民办美术馆应当自依法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第十六条民办美术馆举办的展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民办美术馆在依法登记后未按时向社会开放的或者开放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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