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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 2024-11-2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绿化中的绿地、树木(含古树名木)的认建认养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认建认养具体项目包括以下内容:(一)树木、绿地的建设、养护,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市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认建认养活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认建认养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监管,由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与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书面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与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签订协议,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辖区内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征集可以用于认建认养地块、绿地、树木的资料,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地块、绿地、树木资料进行审核,应当向认建认养项目所在县级市(区)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认建认养项目单位或者个人的资格及条件等进行审核,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双方签订认建认养协议,第十三条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认建认养协议,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相关建设和管护义务,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与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终止认建认养协议的,并在终止认建认养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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