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青山湖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奖励、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每届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各不超过2个,区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4个,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第八条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三)组织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二条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社会公告、组织申报、资格审核、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提出区长质量奖及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组织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评审报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区长质量奖奖金、评审管理和推广费用由财政保障,第二十三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10年(不包含获奖当年)后可重新申报,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可以再次申报,第二十八条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