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第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第十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三章储存第十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按照布局合理、节约成本和便于监管的原则确定承储单位,第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调出另储,第四章动用第二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逐步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第二十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